1、税务机关执行扣押、查封商品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,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,并通知被执行人,拒不到场的,不影响执行。2、对查封的商品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,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,保管责任由被 ...
1、税务机关执行扣押、查封商品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,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,并通知被执行人,拒不到场的,不影响执行。 2、对查封的商品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,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,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。 3、《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》第23条规定,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,可以在接到《核定定额通知书》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,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、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,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