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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新浪微博社区公约(试行)》文件发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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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构建和谐、法治、健康的网络环境,维护新浪微博社区秩序,更好的保障用户合法权益,新浪微博与用户共同制定本公约。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新浪微博是由新浪公司创建、运行的社交网络平台。 第二条 新浪微博用户是指 ...

为构建和谐、法治、健康的网络环境,维护新浪微博社区秩序,更好的保障用户合法权益,新浪微博与用户共同制定本公约。

第一章总 则

第一条
新浪微博是由新浪公司创建、运行的社交网络平台。
第二条
新浪微博用户是指新浪微博的注册用户,其行为需遵守本公约;未注册者在本平台的活动亦参照本公约。
第三条
新浪微博用户在本平台的活动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。本平台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用户注册协议,配合司法机关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。
第四条
新浪微博社区管理中心(以下统称“站方”)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本公约,制定《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(试行)》并实施管理。

第二章用户权利

第五条
用户享有新浪微博帐号的使用权。该使用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,帐号的行为将被视为注册用户的行为。
第六条
站方鼓励用户验证真实身份及申请特定标识,申请方式和审核条件公开透明。此类用户享有更多服务。特定标识包括:个人认证、微博达人、机构认证等。
第七条
用户在本平台的表达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,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相冲突。
第八条
用户的个人隐私受到保护。
新浪微博的用户真实身份验证信息由第三方平台保存。对用户隐私的保护是新浪微博的基本政策,用户自行公开、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披露的除外。
第九条
用户在新浪微博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,可通过微博举报功能或司法途径维护权益。

第三章用户行为规范

第十条
用户注册、使用微博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。不得以任何方式受让微博帐号使用权,不得盗用他人帐号。
第十一条
用户不得恶意通过机器或软件等非人力手段注册微博帐号、发布内容或关注他人,经微博官方许可的软件应用除外。
第十二条
用户拥有设置个性化帐号信息的权利(包括:昵称、头像、个人介绍、帐号模板等),但不得设置含有以下内容的帐号信息:
(一)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;
(二) 包含人身攻击性质内容的;
(三) 暗示与他人或机构相混同的;
(四) 包含非法信息的。
不得使用隐晦表达等方式规避以上限制。
第十三条
用户拥有发布信息的权利,但不得发布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:
(一)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(二) 危害国家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的;
(三) 泄露国家秘密、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(四) 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,或者侵害民族风俗、习惯的;
(五) 宣扬邪教、迷信的;
(六) 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(七) 宣扬淫秽、赌博、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;
(八) 煽动非法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;
(九) 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第十四条
用户不应发布不实信息。不实信息范围详见《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(试行)》。
第十五条
用户应尊重他人名誉权,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。
第十六条
用户应尊重他人隐私权,不得侵害他人隐私。涉及公众利益或经由当事人同意的除外。
隐私包括真实姓名、身份证号、电话号码、家庭住址及用户不愿公开的其他个人信息。
第十七条
用户应尊重他人肖像权,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修改其肖像。
第十八条
用户应尊重他人安宁权,不得利用微博骚扰他人。不应以评论、@他人、私信、求关注等方式对他人反复发送重复、近似、诉求相同的信息。
第十九条
用户应尊重他人著作权。发布他人原创内容需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。

第四章社区管理

第二十条
新浪微博社区管理由站方和社区委员会共同完成。
第二十一条
站方可通过主动发现及接受用户举报发现违规行为,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用户可使用微博的举报功能。
第二十二条
站方根据《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(试行)》处理违规行为。
第二十三条
违规处理包括:内容处理和帐号处理。
内容处理包括:删除、禁止被转发、禁止被评论、标注等。
帐号处理包括:禁止发布微博、禁止被关注等,直至注销。
第二十四条
对于可明显识别的违规行为,由站方直接处理;其他违规行为,由社区委员会判定后处理。
第二十五条
社区委员会分为两类:判定用户纠纷的普通委员会,判定不实信息的专家委员会。社区委员会成员均为公开招募。
第二十六条
在涉嫌违规行为的判定中,社区委员会在时限内以多数决的方式,形成判定结果,站方据此完成处理。
第二十七条
违规处理过程以网页卷宗的方式公示。
第二十八条
站方根据社区委员会判定结果所采取的处理措施,属于用户自律范畴,不代表新浪微博立场。

第五章附 则

第二十九条
用户因微博行为引发的法律纠纷,与新浪公司无关。
第三十条
站方可依照互联网发展的不同阶段,随着社区管理经验的不断丰富,出于维护微博社区秩序的目的,不断完善本公约。
第三十一条
本公约自2012年5月28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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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5-8 21: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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