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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浪微博《社区委员会制度(试行)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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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新浪微博社区秩序,更好的保障用户合法权益,新浪微博社区管理中心(以下统称“站方”)根据《新浪微博社区公约(试行)》,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条 新浪微博社区管理由站方和社区委员会共同完 ...

第一章总 则

第一条
为维护新浪微博社区秩序,更好的保障用户合法权益,新浪微博社区管理中心(以下统称“站方”)根据《新浪微博社区公约(试行)》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
新浪微博社区管理由站方和社区委员会共同完成。社区委员会分为两类:判定用户纠纷的普通委员会,判定不实信息的专家委员会。
第三条
对于可明显识别的违规行为,由站方直接处理;其他违规行为,由社区委员会判定后处理。站方服从社区委员会的判定结果。
第四条
社区委员会成员通过公开招募产生。
第五条
社区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社区管理事务,实事求是,尽心尽职,办事公道。应热心为微博用户服务,接受微博用户监督,不得利用委员会成员身份谋求不正当的利益。
第六条
站方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。

第二章普通委员会

第七条
普通委员会成员总数量为5000至10000名,全部在符合条件的主动报名者中产生。
第八条
普通委员会报名及审核条件:
(一) 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个人用户。包括:个人认证用户、微博达人、绑定手机或其他完成身份验证的用户。
(二) 年满18周岁。
(三) 注册时间大于180天,发布微博数量大于100条。
(四) 粉丝数大于50。
(五) 最近一个自然月里15天有登录行为。
(六) 按报名顺序选取。
第九条
普通委员会工作机制:
(一) 普通委员会参与用户纠纷类违规的判定。用户纠纷类违规包括:泄露他人隐私、人身攻击、冒充他人、内容抄袭、骚扰他人。
(二) 系统按照回避原则,从全体成员中随机选出21名,构成判定具体案例的普通委员会。
回避原则:委员会成员与涉嫌违规者不在同省,通过注册IP判断。
(三) 21名成员对涉嫌违规行为投票判定,并提交判定理由。
若委员会成员与当事方存在关联,应放弃投票。否则视为利用委员会成员身份谋求不正当的利益。
(四) 72小时判定时间结束,若总票数大于11(含),且一方票数领先,完成判定。站方根据判定结果完成处理。
(五) 若72小时未完成判定,累积票数并重新发起新一轮普通委员会,直到完成判定。
同一案例的多轮委员会成员不重复。
(六) 若三轮普通委员会未能完成判定,按被举报方不违规处理。
第十条
普通委员会成员退出机制:
(一) 成员主动要求退出。
(二) 成员失去资格。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即失去资格:
1. 利用委员会成员身份谋求不正当的利益。
2. 连续10次判定中,5次及以上不投票。
3. 使用过1个以上的社区委员会成员帐号。
4. 不认同社区委员会制度。
(三) 成员任满一年,自动退出。
第十一条
普通委员会成员激励措施:
(一) 普通委员会成员提供专属勋章。
(二) 后期将推出的其它激励措施。

第三章专家委员会

第十二条
专家委员会成员总数量为1000至1500名,全部在符合条件的主动报名者中产生。
第十三条
专家委员会报名及审核条件:
(一) 具有公开身份和一定权威性的个人认证用户和机构认证用户。
(二) 具有以下任一身份:
1. 领域专家学者(机构);
2. 科学及科普人士(机构);
3. 知名媒体的新闻从业者(机构);
4. 善于利用互联网搜集信息的人士。
(三) 按报名顺序选取。
第十四条
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:
(一) 专家委员会参与不实信息类违规的判定。
(二) 系统从全体成员中随机选出9名,构成判定具体案例的专家委员会。
(三) 9名成员对涉嫌违规行为投票判定,并提交判定理由。
若委员会成员与当事方、信息涉及方存在利益关联,应放弃投票。否则视为利用委员会成员身份谋求不正当的利益。
(四) 24小时判定时间结束,若总票数大于5(含),且一方票数领先,完成判定。站方根据判定结果完成处理。
(五) 若24小时未完成判定,累积票数并重新发起新一轮专家委员会,直到完成判定。
同一案例的多轮委员会成员不重复。
(六) 若3轮专家委员会未能完成判定,按被举报方不违规处理。
第十五条
专家委员会成员退出机制:
(一) 成员主动要求退出。
(二) 成员失去资格。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即失去资格:
1. 判定案例多于10次且错误率超过50%。
2. 连续10次判定中,3次及以上不予投票。
3. 使用过1个以上的社区委员会成员帐号。
4. 不认同社区委员会制度。
(三) 成员任满一年,自动退出。
第十六条
专家委员会成员激励措施:
(一) 专家委员会成员提供专属勋章。
(二) 认证说明信息中体现专家委员会身份。
(三) 后期将推出的其它激励措施。

第四章附 则

第十七条
站方按照社区委员会判定结果所采取的处理措施,属于用户自律范畴,不代表新浪微博立场。
第十八条
站方可依照互联网发展的不同阶段,随着社区管理经验的不断丰富,出于维护微博社区秩序的目的,不断完善本制度。
第十九条
本制度自2012年5月28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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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5-8 21: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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